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二次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1浏览量:100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融通公司:
根据农业农村部陆续出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等有关政策制度,省农业农村厅对《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黑农厅规〔2020〕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
(第二次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评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考评、建设质量管理、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照省、市、县各自管理职责分级管理。
第二章项目评审管理
第五条 项目评审是指由市级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立项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作出评审意见,并提出补充、修改、调整、优化建议的活动。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可行才能纳入扶持项目。不可行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七条 项目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客观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田建设政策制度为依据,对初步设计文件的技术、经济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九条 初步设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勘测、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设计依据是否充分、建设方案是否科学、设计标准是否合理、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概算编制是否合规、效益分析是否真实、组织实施与管护方案是否可行,以及附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
(一)勘测、设计资质。勘测资质满足自然资源部《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设计资质满足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
(二)设计依据。项目选择符合行业相关规划和立项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及有关行业设计规范、规程、标准编制初步设计。
(三)建设方案。项目区范围清晰,地块集中连片,治理面积符合要求;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建设方案经过比较,建设内容科学合理,工程设计规模、型式、结构符合项目区要求,设计内容完整;项目设计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四)设计标准。各项工程设计标准和设计深度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五)设计图纸。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灌排沟渠纵横断面图,输电线路、林网、道路、建筑物、土地平整等图纸规范、齐全。
(六)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概算内容完整,编制依据充分,概算编制规范、工程造价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
(七)效益分析。项目建设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客观合理,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改善明显,能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八)实施与管护。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合理,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工程管护制度、管护责任落实到位,资产移交、管护经费筹措方案可行。
(九)附件材料。申报文件规范,附件、附表齐全,内容完整。
第十条 评审结论分为可行和不可行。
(一) 初步设计可行是指勘测设计资质符合要求、设计依据可靠、建设方案可行、设计标准合规、建设内容科学合理,概算编制符合要求、效益分析客观实际、实施与管护方案可行、设计图纸及附件材料齐全、规范。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可行。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国家、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行业规划的;项目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依据不可靠,建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的;其他不符合农田建设要求的。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评审程序主要包括评审准备、实地考察、材料审核、现场答辩、形成结论、意见反馈等程序。实地考察、现场答辩与材料审核互为补充,以保证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结论的客观、真实、准确。
(一)评审准备。确定具体评审标准和指标,选择评审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评审方案,组织培训,强调评审责任与纪律。
(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外业考察组对评审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形成实地考察意见。
(三)材料审核。评审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独立审阅,经集中讨论后形成材料审核意见。
(四)现场答辩。评审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初步设计报告中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现场提出问题,县级农业农村局、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现场解答。评审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及预防措施应进行告知和指导。
(五)评审结论。综合实地考察、现场答辩及材料审核意见,形成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的依据。负责评审的市级农业农村局应在收到评审材料2周内完成初步设计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可行的项目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需要补充完善的项目或不可行的项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级农业农村局进行修改完善或重新选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市级农业农村局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在评审过程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专家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隐瞒、篡改评审结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畅通申诉、检举、信访等渠道,接受社会对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外资与部门项目及国家试点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工程监理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农村局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对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经国家认可的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 国家立项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检测、设备供应、原材料供应等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项目工程开工前,县级农业农村局或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审定的初步设计、工程建设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 从事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开展工程监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审查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工程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督促检查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程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定期向县级农业农村局或项目法人报告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参与工程自验、初步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工程监理的地点、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提取与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四)参与工程自验、初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单位向实施监理的县级农业农村局或项目法人提交工程监理报告、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理的县级农业农村局或项目法人应将选定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过程中,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按投标书承诺的监理人员全部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切实维护实施监理的县级农业农村局或项目法人以及工程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组建由相关资质人员参加的驻地工程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的经营活动。
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建设法人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行使监理单位的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县级农业农村局或项目建设法人不得擅自更改监理人员指令。
监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及有关施工人员。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使用或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工程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中有因工程质量原因被评为不合格项目的,五年内不得委托该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施监理的县级农业农村局、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有违反本规程规定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及考评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在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初步验收的基础上,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级农业农村局组织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建后管护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明确验收职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项目竣工验收政策制度,指导市、县级农业农村局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市级竣工验收工作,对市级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考评。市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所辖县(市、区)项目全面竣工验收工作。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县(市、区)竣工项目初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遵循原则。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权责明确,标准严格、程序规范,严肃纪律、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组织。市级农业农村局收到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
鼓励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增强项目验收工作的透明度、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后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监理、四方验收、初步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六)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七)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国家和省农田建设政策、管理制度,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有关建设规划、年度任务资金计划、项目批复文件及项目工程调整变更批复文件,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验收方法。听取汇报、查验账册、调阅档案、现场实地核查、测试运行、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应将项目建设内容与资金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或变更设计批复的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各项工程、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目标。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各单项工程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四方验收并合格。
(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已经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四)已制定落实项目工程建后管护方案。
(五)已完成项目信息阶段报备和上图入库准备工作,并完成入统。
(六)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真实。
(七)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已经向市级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四十条 验收应具备的备查资料。
(一)验收提交资料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依据性资料
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评审意见、项目概算及批复文件,设计变更资料及批准文件。
(三)实施管理资料
招投标资料,工程施工管理资料,工程监理、质量检验资料,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委托书,实施管理各项制度,会议纪要、影像资料,土地权属管理资料,资金使用管理资料。
(四)成果资料
初步验收报告及结论,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工程造价评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耕地质量提升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报告,建后管护资料。
第四十一条 市级农业农村局应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开展竣工验收:
(一)县级初步验收。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县级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时组织初步验收,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
(二)申请竣工验收。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向市级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验意见、初验报告等。
(三)开展竣工验收。市级农业农村局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一般应在60天内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可通过组建专家组,邀请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参与,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验收组等方式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走访实地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签字确认。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出具验收意见。市级农业农村局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延长项目建设工期),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开展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有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对项目建档立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组卷、归档,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当在项目区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四十三条 市级农业农村局验收结束后,将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考评。
第四十四条 验收考评依据。除市级进行竣工验收的依据外,还包括县级初步验收报告、市级竣工验收报告及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报告等。
第四十五条 验收抽查考评评分。制定年度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考评方案,确定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按照标准进行评分。
第四十六条 验收抽查考评内容。除市级竣工验收的全部内容外,还包括市级竣工验收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验收抽查考评程序。听取抽查项目县和市级项目验收情况汇报;实地查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管护及项目效益等情况;查阅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针对抽查考评内容,考评组对每个项目进行集体打分;汇总项目县所有考评项目得分,计算该项目县验收考评得分;根据市(地)所辖抽查县(市、区)的得分和市级验收情况,计算市级验收考评得分,并同市级交换意见。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抽查考评组对项目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意见,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市级农业农村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由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市级农业农村局将验收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管理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每年验收抽查考评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市级竣工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市(地)考核内容。
第五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及抽查考评后,县级农业农村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五十一条 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以及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的,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进行业务培训。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
第五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十四条 参建单位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对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审、竣工验收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评审、竣工验收等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审、竣工验收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第五十五条 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地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市级汇总所辖县(市、区)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省级汇总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国家和省规定的入库条件,明确已纳入储备库项目建设的优先序。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五十六条 项目立项质量管理。
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项目法人应对测绘、勘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应能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项目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
市级农业农村局应按规定组织评审项目设计成果,评审可行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批复立项。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实施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在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参建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进入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应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农田建设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由市级农业农村局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第五十八条 项目建后质量管理。
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对项目建设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通过工程数量与质量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
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开展实地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
市级农业农村局应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严格开展验收工作,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粮食产能提升等情况的量化评价。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及时开展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核定相关工作。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市县农业农村局应组织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长效运行机制,监督落实管护责任。
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行农田建设项目电子化管理。
县级农业农村局应持续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农田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第五十九条 质量监督。
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通过飞检、专项检查、综合检查、重点督办等方式,市县农业农村局可采用巡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农田建设质量监督。
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各阶段信息上图入库填报审核把关,提高报送质量,准确填报开工、建设进展、地理信息等。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省农业农村厅将质量监督结果与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
第六章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
第六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健全项目评审、竣工验收专家库。项目评审、竣工验收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
第六十一条 市级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专家或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取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加项目评审、竣工验收,专家均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
项目评审专家、评审第三方专业机构应与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
竣工验收组成员、第三方专业机构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十二条 市级农业农村局应对参加项目评审、竣工验收的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工作水平及质量进行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对不宜继续从事项目评审、竣工验收的专家和专业机构提出调整建议。
第六十三条 项目评审、验收实行责任制,专家对评审、验收意见及结论负责,在审计部门审计、财政监管部门绩效评价和各级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评审、验收阶段的重大问题,专家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四条 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廉政纪律,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和专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哈尔滨融通公司等部门参照市级管理职能开展项目评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市级农业农村局和参照市级管理职能管理的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黑农厅规〔2020〕2号)同时废止。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