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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1浏览量:426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各专班:


     现将《黑龙江省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25日



黑龙江省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保证项目资金安全运行,提高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投入形成固定资产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是指为保证项目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资金合理合规使用、实现预期目标,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有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检查依据国家和省关于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制度,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项目实施规划设计、批复文件、实施管理、资金使用、验收结算、移交管护等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监督检查应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综合监督检查相结合,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同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对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全省农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监管职责


    (一)省农业农村厅履行行业监督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和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厅直有关单位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督县级落实整改措施,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保证资金规范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厅内处室监管职责


    (一)相关业务处(站)负责履行农业建设项目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开展日常调度,建立监管台账,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本级监督检查问题整改和审计部门发现问题整改的监督落实工作。


    (二)项目监督机构负责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制定,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抽查、举报案件调查。负责对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单位农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指导。


      第十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程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项目申报、立项论证、规划设计、项目评审、资金分配、设计批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管护移交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前期工作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项目申报的真实性、项目立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筛选,资金分配是否合理,初步设计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内容和概算编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经过财政部门或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招标代理、勘测设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是否按规定标准取费。


   (三)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选定是否按规定的招标方式、招标平台进行招标,开工条件是否具备。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和监理人员是否按投标书承诺进驻现场,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施工和监理资料是否齐全。


    (四)资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检查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核查资金到位、资金拨付、资金完成和资金管理等情况。


    (五)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验收条件是否具备,检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工程结算审核和项目竣工决算是否规范,材料档案是否齐全,验收结论是否符合实际,验收后是否及时进行移交。


    (六)运行管护监督检查。检查项目是否能按设计要求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管护制度是否健全,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是否落实。


    (七)其它需监督检查的事项。有专门规定监管方案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线上监督检查。业务处采取在线监测或填报固定表格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测。对群众信访举报等紧急情况,受自然条件限制,不能现场监督的,采取函询调查方式。


    (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和问题预警,组成监督检查组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厅相关业务处(站)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或项目实施方案分发项目监督机构。厅项目监督机构根据各业务处(站)的农业建设项目年度任务计划或实施方案,汇总编制全厅年度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方案,提出年度重点监管任务清单。


      第十三条 厅项目监督机构根据年度监督检查方案,随机抽取农业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对领导批示和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及时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对农业农村厅组织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现场监督检查


    (一)听取项目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


    (二)查阅、摘录、复制项目有关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调查核实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


    (四)查阅项目资金到位、资金完成、资金拨付及资金管理情况。


     (五)核实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应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将有关事项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线上监督检查


    (一)项目单位按照下发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调查表进行填报。


    (二)对填报数据进行分析预警,掌握参建单位情况、实施管理情况、建设进度、资金完成情况,发现存在的疑点和问题。


    (三)对数据分析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编制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被检查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监测数据和相关资料,对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及时报告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拖延、隐匿、伪报,不得妨碍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每项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组形成项目监管工作报告,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 强化监管成果运用,将监管成果作为制定完善政策、安排任务计划、改进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项目监管与项目资金安排紧密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对农业农村厅项目监管中发现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限期整改。


    (二)进行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提出审计建议。


    (五)减少或暂停安排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六)建议撤销项目收回投资。


      第二十一条 厅内处室和直属单位专业人员参加相应类别项目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参与、干预被监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隐瞒不报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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